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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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拍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競價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和拍賣公告期間提出受讓申請并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競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所稱的拍賣機構,是指經產權交易機構認可,具有拍賣資格的企業法人。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產權交易市場的規則。
第五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由拍賣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受理轉讓申請前,與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的經紀會員共同簽訂委托合同,并將委托合同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經紀會員、拍賣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三)拍賣實施的時間、地點;
(四)拍賣傭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產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轉讓方應當通過其受托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遞交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等相關附件材料,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
轉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轉讓標的及轉讓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根據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的相關內容制作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拍賣公告期;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或查詢的時間、地點;
(四)辦理競買登記的手續和截止時間;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規則及說明;
(七)拍賣的特別事項。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賣要求以及對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審查,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經紀會員和拍賣機構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拍賣公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指定的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以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開發布產權轉讓公告;拍賣機構應當同時在產權交易機構認可的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同時發布,其中,競買登記的截止日期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發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其受托經紀會員查閱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相關資料。轉讓方及其經紀會員、拍賣機構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對拍賣標的進行展示或組織意向受讓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讓方查詢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和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與其受托經紀會員共同到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并通過其受托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意向受讓方的資信能力進行盡職調查,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
第十三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受理競買登記時向意向受讓方說明拍賣實施的規則和要求。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競買登記截止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競買登記的有關情況告知產權交易機構,并將意向受讓方登記的相關材料一并轉交產權交易機構。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按照資格確認的有關程序確認意向受讓方的競買人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通過經紀會員告知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和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
第十五條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限內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由拍賣機構主持拍賣。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限內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不再舉行拍賣,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組織實施交易。
約定采用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或者終結產權交易。
第十六條 競買人應當在資格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足額交付交易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取得合法競買資格。交易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產權轉讓掛牌價的30%。
競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喪失競買資格。
第十七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拍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拍賣。競買人已經委托經紀會員代理的,應當與經紀會員共同參加拍賣。
代理人參加拍賣的,應當出具競買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八條 拍賣過程中,競買人一經出價或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出價或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十九條 競買人的最高出價或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二十條 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組織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當場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通過其受托經紀會員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辦理產權轉讓有關手續。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拍賣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材料,并交產權交易機構存檔。
第二十三條 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應當按照產權交易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的賬戶進行結算。
買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轉為交易價款。其他競買人的交易保證金應當在拍賣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原額原途徑返還。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根據產權交易合同的審核情況和交易價款結算情況,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五條 拍賣機構在主持產權轉讓拍賣過程中,應當接受產權交易機構的指導,遵守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產權交易有關規定以及職業規范。
轉讓方、競買人、買受人、拍賣機構、經紀會員在產權轉讓拍賣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監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過錯方的責任。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轉讓方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競買人被確定為買受人后放棄受讓的,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